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以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1. 丧失父母的孤儿;
2.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
3.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
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
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
年满三十周岁。
收养程序通常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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